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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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16:17
法律分析: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能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不包括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