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9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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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7 20:17
成立投资公司有以下好处:
1、企业控股权架构设计需要。
先成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设立其他企业,这样企业的控股权架构比较简单明晰。以个人的名义成立投资公司,再以投资公司的名义设立其他企业,并由投资公司对其他企业进行管理,这样的股权架构更为合理,所以也是绝大多数企业同行的做法。如果以个人的名义注册很多公司,这样就需要个人股东直接面对这些公司,这显然不科学合理。
2、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壮大。
成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收购、兼并,有利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升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个人名义直接去兼并收购,显然不具有这种优势。
3、降低股东个人风险的需要。
以个人名义成立公司,如果个人长期占用公司资金,有可能被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无法证明个人资产与公司自产相互独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注册其他企业,就可以回避上述风险。
4、税务筹划的需要。
成立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控制其他企业,这样其他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以个人的名义注册公司,收到的分红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许多大佬都喜欢成立投资公司去入股企业而不以个人名义入股?
壹、降低风险大佬要投资的项目是非常多的,很多项目都是动辄几亿数十亿的投资,即便是大佬,他的资金也不足以支撑他去投资多个项目的,而且在一个项目投入过多的资金,万一企业亏损了那损失就非常高了,所以通常大佬们也是要募集资金的,个人当然是没办法募集的,只能通过成立投资公司来募资。
贰、便于管理 投资并不是把钱给对方就行了,在投资的前期,需要对项目进行考察,投资分析、可行性报告等,要对企业的各方面进行专业的尽调,这些都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来完成。
我们都知道,在一个企业要想达到控股,那么至少要占有51%的股权,对于大型企业来说51%的股权的价值是非常高的,大佬也不一定能拿出这么多钱,就算能拿的出他也不想把这么多钱放到一个篮子里的。比如某大型企业A,51%的股权价值是5个亿,那么想控股这家企业最少就要拿出5个亿的资金,但是大佬即不想一下拿出这么多的钱又想控股A公司,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大佬拉上几个朋友一起成立B公司共同出这5亿资金,大佬只要在B公司占股51%也就是出2亿5千5百5十万,这样就达到控股A公司的目的了。
许多大佬成立投资公司去入股企业,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入股,这个里面确实是有很多的讲究的,下面来给大家揭秘一下。
1、降低投资风险成立投资公司入股企业第一个目的就是降低投资风险。这些大佬,身价已经几十亿,上百亿,甚至更高了,但是为了保护好自己的财富,当然也需要降低投资风险。
而降低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成立投资公司,大佬们当然是控股,也吸收一些其他股东进来,这样大佬们的投资风险就能够大大降低了。
投资风险的降低主要是大佬投资额降低了,本来需要大佬投资一个亿的,现在大佬投资5000万,然后吸收其他股东进来,每个股东投资1000万,这样大佬的投资额就降低到5000万,显然大佬的投资风险降低了不少。
因此,大佬成立投资公司入股企业,第一个目的就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
2、成立投资公司也是为了做好企业大佬成立投资公司,也是为了做好企业。大佬成立的投资公司,一般都会拉一些大股东进入一起投资企业,而这些大股东往往都是很多方面的专家,而且经营企业的经验也都是非常的丰富。
这样投资公司投资企业以后,如果企业有一些关系到发展大局的事情,大佬们就能够跟这些股东们商量对策,这样就可能想出来更好的办法,也就能够让投资的企业更好的发展,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
因此,大佬成立投资公司,也是为了做好企业。
3、成立投资公司也是为了做大自己的企业盘子大佬成立投资公司,也是为了做大自己的企业盘子。大佬成立投资公司,只需要保持相对控股,就能够控制投资公司了。
也就是说大佬可能只需要5000万甚至更少的资金,就能够控股一个亿的企业,这样就有利于大佬做大自己的盘子了。
也就是说,有时候,大佬们几百亿的财富,如果通过投资公司等的设立和投资,就有可能控制上千亿甚至更大规模的企业集团。
而大佬们能够控制的企业资产越多,那么可以动用的资源就越多,就可能让大佬们的资产更好的增值。
因此,大佬们成立投资公司也是为了做大自己的企业盘子。
4、结论综上所述,大佬们成立投资公司入股企业,首先是为了降低投资风险,第二是为了做好企业,第三也是为了做大自己的企业盘子。
#理财大赛第三季#
现在有很多天使投资人都是以个人名义入股的,比如刚刚上市的斗鱼直播,第一笔天使投资2000万就是奥美的董事长以个人名义,私人投资的。
当然也有一些投资人喜欢用公司的名义去投资,这个区别主要是在资金和管理上。
一、投资公司也需要募资很多大佬是把投资做成了自己的一个事业,不是自己随便有闲钱投投。做成事业后,要投的项目就多了,需要的资金量也多,不是自己个人财产可以支撑的。
特别是做中后期投资的,动辄几亿的资金,不是那么容易拿出来的。所以很多投资人也得去进行募资,而这就需要专门的公司作为主体去做。
二、更加专业管理投资并不是把钱给出去就完事的,前期需要对项目前景进行研究,投前还要对公司进行尽调。其中还涉及到很多法律、财务等问题,这就需要一个团队来分担工作,投资人自己是无法完成的。
雷军最早做天使的时候,都是以个人名义做投资,那是因为前期都投资给熟人,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而且投资后基本上也不管,只是在需要帮助的时候,给出一些协助。
后来因为投资越做越好,雷军也成立了顺为资本,专业做投资相关的业务,自己管理的也就少了,专心做小米了。
这样做可能是基于多个方面的考虑,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可能每家企业各有不同。
1. 税收上的考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通过自然人持股,那么分红的时候,是先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税;而如果这笔钱将来会用于再投资的,可以考虑设立投资公司。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在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中,往往会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比如,什么类型的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不尽相同。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设立的是合伙企业,那么要考虑控制权的问题。这个时候普通合伙人(GP)一般是掌握控制权,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LP)一般用于参与分红,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设立A公司来作为GP,可以保持住控制权,C企业作为一个持股平台,同时,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来隔离风险。
有时候设立多层的公司结构,可以达到资金杠杆的目的。一般情形下,股东要绝对控制公司,那么要占比2/3。那么自然人要控制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的公司,需要出资67万。而如果通过自然人持股一个投资公司A来控股另一家公司B,则通过出资45万,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制B公司的效果。
所以,每家公司情况不同,大都是处于税费、股权结构、风险、控制权和资金等方面的考虑。
个人成立投资公司,再通过投资公司入股其他公司,这种操作方法在上市公司或大公司里很常见,有几个好处:
1,税收优惠
个人股东从公司所得的分红或股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从一般企业分红交纳20%,从上市公司分红减半交纳),而企业股东从公司所得的分红或股息,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个差异就很大。
2,投资收益保护
被投资企业每年实现的利润,可以在不用交税的前提下分配给企业股东,这样,当被投资企业一旦出现经营困难需要破产时,已分配的利润是不参与破产清算的,前期的投资收益即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如果是个人投资者,也能实现这样的保护,但会产生高额的税收成本
3,资金规划困难
投资企业往往需要大额资金,如果是个人投资,其资金来源何处?现实中,拥有大额资金的人往往是非公户收款获利的收入,这里有税务风险,一个做大生意的人,一定要合法纳税,因为你没有必要为了节约税务成本,冒着巨大的风险,与你的财富身份地位也不匹配,况且,银行也不鼓励大额的个人资金往来,收付有限额,以后操作起来会越来越困难
股权投资现在的主要主体包括:自然人、合伙制企业、公司三种主要形式,其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是跟国家税收*与组织形式有较大的关系,如在 美国合伙制企业形式 在VC/PE中最多,而在 欧洲公司制最多 ,而在 *,也是由公司制向合伙人企业形式在转型 ,主要是 税收优惠* 较多,毕竟在成本上税收占了相当大的一块。
现在说自然人投资形式,这个股权投资形式比较少, 税收原因和投资范围的* 都很多。自然人可以选择注册一个离岸公司来做,税收和投资范围*都很少,操作也较为方便。
除了以上利弊,还有一点最本源的,在中国法律中, 自然人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因此在商业行为中信誉与责任风险都是最大的,如自然人要承受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却是有限责任。
但股权投资更好的形式还是合伙制, 合伙制可以避免公司制的双重纳税 (公司获得收益缴企业所得税,股东分得分红后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而且合伙制企业在后续退出时也会更容易。
1. 法律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a.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的行为,如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虚假股东、不正控制等;
b.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c.公司没有清偿能力
因此,在被投资企业的法人人格被否定时,即不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个人身份的股东存在着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导致财产破产的可能,而公司身份的股东,即使承担连带责任导致破产也不会连累投资者个人。
2. 税务上
a. 个人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第2条、第3条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 公司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第26条第2项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取得分红时,免收企业所得税。
c. 个人作为股东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跟进《个人所得税》第2条、第3条的规定,应按“企业转让所得”的税目,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d. 公司作为股东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6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第5条的规定,转让企业股权时,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税负较轻。
我理解是,个人名义是无底限偿还,但是用公司入股法律上面对公司破产和股份风险划分都有明显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以公司的资产对破产或者债务承担风险,不会涉及到个人资产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主要的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为便于分析,此处界定被入股对象为公司。 之所以用投资公司名义而不是个人入股其他公司,主要是出于:符合《公司法》、募资、风险管控、税收等多方面考虑。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法》对股东人数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组成。股份公司由2-200人以下发起,且半数以上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当股东数目较多时,可以另成立公司去投资原公司。
二、募资个人资金量有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成立投资公司可以进行合法募资。
三、风险管控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具有十一项权利。
如果将相应个人股东列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再以投资公司名义入股公司,这些个人股东就不直接参与被入股公司的管理,由投资公司代为执行股东权利,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特别是公司内部股权激励项目,通常都是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而不是把他们都直接列入公司股东名册。想想:直接参与管理公司的股东是人数多好?还是人数精简的好?
2、交易防火墙
1)以投资公司名义入股,若被投公司破产只追责到投资公司。不会追到投资公司的股东。
2)通过投资公司入股公司,被入股公司未来上市后,投资公司的部分股东变动,不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变动。
四、税务原因1、权益性投资收益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26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征税。持上市公司股票1年以上的减半征收。
2、项目退出征税:
股权转让、退出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缴税比例是:(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20%。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计税。不同项目退出的损益不能综合计算。以投资公司名义入股,股权转让、退出时,不用马上交税:转让A项目赚了1000万,转让B项目亏损500万,最终盈利1000-500=500万,按500万交税。
3、股东不想继续经营投资公司时,其公司牌照可有偿转让。
4、其他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31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以个人名义投资无法享受此项优惠*。
总结:
出于符合《公司法》、募资、风险管控、税收等多方面考虑,目前大家广泛采用成立控股公司去入股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