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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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5:21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可以组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广告业发展和广告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广告业发展;
(二)实施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和广告经营单位登记等行政许可;
(三)对广告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
(四)督促、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五)指导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广告审查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广告审查和复审;
(二)根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对涉嫌虚假的广告进行认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查批准的广告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并通过*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广告审查机关复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有关的合同、*、账册、文件、广告作品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有关的场所、财物,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广告直接有关的财物;
(四)要求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限期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
(五)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限期修改广告内容,或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伪造、隐匿、毁灭和转移证据。
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收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
互联*息和移动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协助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停止违法广告的传播。
第四十条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广告的监督,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移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认定虚假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等形式发布广告时,可以商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专业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制度,对广告发布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十二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公布违法广告。
发布违法广告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按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刊播违法广告更正启事。
第四十三条 广告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投诉、举报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具名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