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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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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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非从业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补助相结合,实行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坚持低水平起步,从市情出发,综合考虑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组织、*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人群各类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平衡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制定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筹集,以及预算安排各项管理、经办经费,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教育、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各区、县(市)*、市残疾人联合会,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居民,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一、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指非低保或非低保边缘户的、未就业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下同)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且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下同)。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女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第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水平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80元。
二、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
三、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每人年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