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2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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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3 23:45
我先对该事件发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做一个简单介绍:据有关媒体报道,2008年3月31日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云南省内的6个地方的18个航班,到达目的地上空后,飞行员都声称天气原因不适降落要求返航,这一返航使得昆明机场,特别是东航的出发和待发出现严重的延误,致使机场秩序混乱,一千五百多乘客滞留机场,还有相关报道说此次的返航事件造成东航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一百多万元。在该事件被披露以后,包括媒体、网络等都*哗然,大家都进行了多角度的发言,特别是东航在此事上开始坚称天气原因,后来又有一些变动。与法律事件相关的就是,后来民航总局决定对返航事件进行调查,并且派出了调查组,4月7日调查组明确表态返航确实有人为因素,并且调查组也否定了返航是因为天气原因而造成。与此同时,*电视台以及*气象台的一些专家也都对因天气原因而返航进行了反驳,4月7日东航也表示确实是因明显的人为因素而导致返航。另外,东航云南分公司对涉嫌返航的飞行员采取了暂时停飞等措施并接受调查,同时在4月8、9日公布了对每位乘客补偿400元的补偿方案。4月8日中消协的发言人也表示此次东航返航是属于一种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乘客可以用商业欺诈起诉航空公司要求民事索赔。中消协的表态实际上把此事件*为一种民事责任。而从此事件发生开始,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张起淮律师就一直站在飞行员的立场上,认为这些飞行员的行为是*的,是为要求获得公平待遇采取的行为,只能说他们的行为是一种“消极怠工”,此外他特别强调的是此事与犯罪无关。按照张起淮律师的观点,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航空公司来负责任,飞行员消极怠工仅仅是航空公司内部的一个规章制度的处罚问题。紧接着发生的问题就是,最近媒体又爆出有6架返航飞机的飞行译码数据丢失,东方航空公司也已经承认有6架飞机的飞行译码数据丢失,网上有若干消息说这可能是内部人员所为,可能是管理器械的员工故意销毁数据,也可能是航空公司尤其是领导人为了摆脱责任故意销毁这些数据,而最终使此事不了了之等等,不过这些说法也还未经证实。最近4月7日到9日之间,经民航总局和东方航空公司的两个调查组联合调查,有些飞行员也开始对媒体表达,已经间接的承认返航涉及人为因素,同时表述的一个观点是“我们没有组织,没有策划,是不约而同的返航”,同时也承认在返航事件发生之前,确实有一封公开信,表达了对公司的各种不满,要求提高待遇,而返航是不是受到这封公开信的影响,大家都避而不谈,这件事进一步说明飞行员现在在接受调查当中已经承认不是天气原因,而是人为原因,至于说是有没有组织,有没有策划,现在看来至少有一个公开信。同时,最近这几天,民航总局和东航调查组正在全力以赴查找组织指挥者,即所谓的“带头大哥”,并且表示一旦查清,将对有关的组织者、带头者终身禁飞或者严肃处理。截至到今天,特别是今天下午网上已经报道,广东已有律师对媒体记者提出涉嫌返航的飞行员应该负刑事责任。 今天组织这个研讨会议特意邀请了媒体,是因为我最近在关注此事时注意到一个问题,即大家对此事在非理性的、非法律层面上的关注度太多,而真正的从理性的、从法理上的分析相对太少。而法律特别是刑法的目的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惩罚犯罪、警示社会,这次飞行员返航事件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到底应该受到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调整,还是应该受到民航总局行业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理,还是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受到法律责任的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又应该是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这都是大家需要探讨的问题。德衡律师所昨天下午已经召开过一次讨论会,我也已经看过一些研讨材料,既然我们刑事业务委员会绝大多数委员认为此事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我今天也很想与大家分享一下各位对此事的一些看法,希望通过今天这个研讨会,能把这个声音能够放出去,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更加正确的来处理这次返航事件。 再给大家介绍一个背景:东方航空股份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东方航空集团控61.24%的股份,而东方航空集团是*国有直属企业,隶属国家国资委监管。这就是我对相关背景的介绍,我们也希望媒体的朋友能一起参与到这个探讨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