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的政治智慧体现在那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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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2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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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7 17:00
一、*措施
1.确立至高的皇权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中国最高的统治者称作「王」。由於秦始皇自认为功劳超过古代帝王,觉得「王」称号与自己地位不符,不足以体现威仪与尊严,不更改名号,便「无以称成功,传后世」,於是命令群臣议定名号,最后选定「皇帝」二字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称号,同时规定皇帝专用的名词、术语,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秦始皇自称「始皇帝」,后继人则称为二世皇帝、...,一直延续下去。从此,「皇帝」便取代「王」,成为中国最高统治者的称号,并为历代统治者所沿用。
2.在*设置三公九卿
秦统一全国后,疆域辽阔。为了统治这庞大的帝国,则建立官僚架构。秦代*的*虽然不少,但最主要是史书所说的「三公九卿」,*都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以「三公九卿」为主而组成的权力架构,是秦代*集权的**核心,绝对受制於皇帝,并代行皇帝政务的最高权力机关。透过*核心,遍布全国各地的统治网。
3.在地方实施郡县制
封建诸侯是以往天下战祸不息的根源,因此对地方的行政制度进行改革,废除分封,实行郡县制度。郡县制在春秋战国时期已萌芽,秦统一后把郡县制确定下来,推行到全国各地。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长官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郡下设若干县,县令、*由皇帝任免。郡县制的推行,对於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以及维护国家的统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制定严密的法令
为了巩固统一,保证国家的正常运作,根据当时社会情况,以秦法为基础,制定更严密的法律,并要求臣民完全按照法律办事。秦代法律共有四种形式:
(1) 法律条文,如《田律》、《仓律》、《关市律》、《军爵律》。具有最高效力。
(2) 解释法律条文的文献,如《法律答问》。是对律文的补充,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3) 地方*发布的文告。在特定的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对审理案件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
二、作用
1、积极作用:
郡县制是一种平民制度,其军政首脑都由皇帝任命,依政绩军功可上可下,可平职调动,这就导致了职业官僚和职业军人的出现。职业官僚和职业军人都可以来自平民,郡县官僚制有效的保证了平民(布衣)参政议政的权利(如李斯,蒙敖等等都是布衣,依军功政绩才出将入相),相比分封制这种贵族*,无疑是一大历史进步。现代国家的文官制度和军队制度就是起源于此。
秦始皇建立的秦帝国为之后近一千七百年的时间,中国在*制度上先进于西方,从而比西方发达奠定了基础。所谓“汉承秦制”,“自秦以来,其制未变”,“百代犹行秦法政”。两千年的皇权时代的中国,在*制度上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制度。
李白的诗《古风》:「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 桑弘羊的论着中肯定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功绩。 清代的章太炎在1913年撰写的秦政记也赞扬秦始皇。
2、负面作用:
因为秦始皇推行“以法治国”的法家学说,而其后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推行以仁爱,中庸为核心的儒家学说。因此,秦始皇常作为负面典型出现在各种散文、史籍中。如贾谊的《过秦论》等。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
贾谊《过秦论》:一夫作难而七庙堕,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秦始皇被很多史学家看作是一个暴君,为了权力可以不择手段。
万里长城、秦驰道、灵渠、阿房宫及秦始皇陵等的规模均极为庞大,劳动举国的人口兴修,不少文献均斥责在工程进行时造成不少人命死伤,但另一方面却使各地的交通进一步发展,有助日后交通、经贸、以及各民族之融合。故此,一直成为史学家对于秦始皇功大还是过大的争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