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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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7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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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18:3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三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的罢免案。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联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的罢免案。第四条 罢免代表的要求或罢免案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写明下列内容:
(一)被罢免代表的姓名,原选区或选举单位;
(二)罢免代表的理由;
(三)提出罢免要求或罢免案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第五条 提出罢免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提出罢免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由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第六条 受理机关在受理罢免代表的要求或罢免案后,应对被指控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有关罢免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原选区选民大会、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指控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表决之前,如提出者要求撤回罢免要求或罢免案,审议即行终止。第七条 罢免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八条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原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民大会进行,投票站或者选民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常务*、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罢免工作的负责人主持。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同意,方予罢免。
罢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应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予罢免;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获得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予罢免。第九条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的决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公布,罢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决议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