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籍制度的起源 再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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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7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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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8 23:54
在古书上,常可见到“齐民”的说法,齐民大体是指士农工商这四民,在封建法律上,这四民属于良民的范畴,而堕民则不在其中。堕民是身隶贱籍的,是法定的贱民,他们是没有“良民证”的。他们的贱民身份,可以从很多方面看出来。首先,人们称呼这个阶层,用的都是“堕”、“惰”、“贫”这样的丑陋字眼,这显然是一种歧视和羞辱。从职业上说,堕民干的都是所谓“贱业”。清初文献《堕民猥编》(鲁迅在杂文中引用此书时,误为《堕民猥谈》)上说,堕民“男子则捕蛙,卖饧……立冬打鬼胡,花帽鬼脸,钟鼓戏剧,种种沿门需索。其妇人则为人家拗发髻,剃妇面毛,习媒妁,伴良家新娶妇,梳发为髢”。都是士农工商之业以外的被人瞧不起的卑贱职业。慈城堕民也是这样,他们只能从事像屠宰、剃头、抬轿、详梦等贱业,而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也不许通过捐纳做官。在穿衣、居住、婚配等许多琐细的日常生活事项方面,他们也受到很多苛刻的*。他们是一群被主流社会遗弃的,备受歧视和欺凌的人。在他们头上,不仅压着官府和地主老财,就是一般士农工商,也可以贱视和欺凌他们,在慈城的四民眼里,堕民是“天生的贱胎”,许多四民甚至认为见到堕民都是一种晦气,需要用吐唾沫和念咒语来破解。
那么,堕民的这种卑贱地位,在当时的封建阶级或等级架构中,处于一种什么位置呢?瞿同祖先生的名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回答了这个问题。瞿先生的书有一节叫作《良贱间的不平等》,其中说,中国历史上的社会阶级,贵贱是一种范畴,良贱又是另一种范畴,贵贱是指官吏与平民间的不同地位,良贱则是指良民与贱民之间的不同地位。瞿先生的分析,让我豁然明白,中国历史上的社会阶级,并不像以往在阶级斗争的年代中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只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分,亦即贵贱之间的区分,而是在被统治阶级中,即平民中间也是有等级区分的,这就是良贱之分。四民与堕民就是良贱之分(《清会典》注:“四民为良”),虽然他们都处在与权贵(皇帝、贵族、官吏)对立的地位上,但他们之间,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和对立的情形。堕民到四民家去做工,作为主顾的四民就成了他们的主子,他们就是四民的奴仆。堕民路遇种田的农民,也要尊称为“种田官”,见到年老些的四民,便要尊称为“老爷”。清人王煦写过一首咏堕民的小诗,首句是“平民莫笑堕民低”,这里说的“平民”就是四民,这句诗也反映出四民与堕民之间的差异与对立。
瞿先生在书中举出贱民的种类时,也提到了浙江的堕民,同时还举出了与浙江堕民相类的山陕乐户、江南丐户和广东蜑户。瞿先生对于堕民等贱民阶层的解读,让我想到了青年时代读《*党宣言》时不大理解的一句话,《宣言》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现在,我对这句话比较理解了。我想,四民与堕民所处的不同地位,不正是平民阶级内部的“独特的等第”吗?
慈城堕民的地位之卑贱,生活之艰辛,真是令人唏嘘再三。官规族约和乡风民俗竟给堕民定下了多达十条的苛刻的禁忌:“一禁入学读书,二禁进入仕途,三禁从事工商,四禁耕种田地,五禁与平民婚配,六禁高声说话,七禁昂首阔步,八禁聚众集议,九禁夜间喧哗,十禁成群结队。”堕民居然连高声说话、昂首阔步都不行!于此可以想见堕民平时那种瑟缩、卑微的样子。这十条禁忌,正如王静在书中所说,剥夺了堕民的言论权、生存权、受教育权和人身自由权,堕民简直比乞丐还要卑贱。堕民的这种卑贱地位,又是世代相传,永世不得翻身的,正像俗语所说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打地洞”,堕民只能像老鼠一样,世代打地洞,世代受人欺压,受人*。这让我想起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堕民真好比就是种姓制度下的那些可怜的“不可接触者”。我更油然想起了“*”年代的血统论,想到了所谓的“黑五类”,所谓的“可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