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6 10:3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5 18:08
法律分析: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2)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3)对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4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180平方米及以下商品住房;
(4)通过赠与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5)厦门户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至少有一人是具有厦门市户籍(包括集体户口),即视为厦门户籍家庭。本人及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合计为一个家庭;
(6)限售*: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7)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在本市稳定就业1年以上、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才,凭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购买1套自住商品住房。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取得产权证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上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买卖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