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9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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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8
拘传,是指人民*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适用拘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9
拘传,是指人民*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人民*在适用拘传措施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
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第二,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法律要求必须用*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第三,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才能适用拘传措施。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