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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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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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3:28
一、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
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流通股权转让与非流通股权转让的特点
虽然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并购都是采取流通股转让方式进行的,但在中国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却并不强。流通股权转让方式受到*的原因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现行法规对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的规定过去严格;我国股市规模过小,而股市外围又有庞大的资金堆积,使得股价过高。
对于非流通股权转让方式而言,其对象是界定明确、转让方便的股权,无论是从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经济性而言,公有股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均具有显著的优越性。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担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三、股权投资的投资原则
首先是要端正投资态度。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股权投资由于公司上市能够带来股权价格的大幅上升,一些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态使其过于关注"企业上市"概念,以至于忽略了对企业本身的了解,这样就放大了投资风险,也给一些骗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事实证明,很多以"海外上市"、暴利等为名义的投资*,往往以*告终。毕竟,能上市的公司总是少数,寻找优质公司才是投资的正道。
其次是要了解自己所投资的公司。要想投资成功,投资者一定要对自己的投资对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例如公司管理人的经营能力、品质以及能否为股东着想,公司的资产状况、赢利水平、竞争优势如何等信息。由于大部分投资人的信息搜集能力有限,因此,投资者最好投资本地的优质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该企业或在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工作的亲朋好友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观察,也可通过一些渠道与企业高管进行沟通。另外据了解,当前在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挂牌的企业均为我省本地企业,托管中心每年组织各企业高管与投资者召开"股东见面会",并在股东大会期间组织"公司直通车",由企业负责接送投资人参加股东大会并组织其对企业进行参观考察。
再次是要知道控制投资成本。即使是优质公司,假如买入股权价格过高,也还是会导致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回报率下降,算不得是一笔好的投资。因此,投资股权时一定要计算好按公司正常赢利水平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时间要控制在10年之内。但有的投资者在买入股权时,总是拿股权上市后的价格与买入成本比较,很少考虑如果公司不能上市,何时才能收回成本,这种追求暴利的心态往往会使投资风险骤然加大。以在河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挂牌的企业为例,其股权价格一般围绕公司净资产水平波动,这就为投资者控制投资成本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其有可能发掘到经营稳定、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对象,分享企业成长中的收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3:28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所依法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股权出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与他人新设被投资公司或认购被投资公司的增资行为。《公司法》第26条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允许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可以采取一次性出资到位,亦可以采取分期出资到位,其中若采取分期出资到位的,则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人民币;二、需要在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的则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该条规定了股东出资行为方式,即股东的出资行为方式有认缴制和实缴制。所谓认缴,是指在股东发起设立或认购公司增资时可以先以书面形式认购注册资本金,然后按照出资协议约定的时间缴纳所认购的出资额。所谓实缴制,是指在指在股东发起设立或认购公司增资时,同时按照出资协议足额缴纳所认购得注册资本金。我们认为,对于股权出资应采取何种出资行为方式,需要具体分析。1、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与他人设立被投资公司的,只能采取认缴出资方式。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鉴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通过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待公司成立后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其他法律或行*规对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亦作出了与不同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作出了必须一次性缴足强制性规定,而不允许分期出资,对某些行业的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允许采取认缴出资方式,如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只能采取实缴出资方式,因此,对于这些行业的公司,在新设公司时,不得以股权出资。2、投资人以股权出资认购公司增资的,只能采取实缴出资方式。尽管《公司法》允许股东认购增资时可以采取认缴方式出资,但鉴于股权价值变动的不稳定性,如果允许股东采取认缴方式出资并在两年内出资到位,对被投资公司来说,股东出资的股权价值风险较大,因此,出于谨慎考虑,股东以股权认购被投资公司增资的,仅允许采取实缴出资方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3:29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