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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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1:39
完全可以的!你参考如下资料:
出台三项医疗保险惠民措施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和本市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出了“一升一降、一统一分、一抓一放”六项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一揽子措施。其中“一放”是指放开城镇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一分”是指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与单位缴费分离。
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解决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报销问题和部分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能及时报销医疗费的问题。这三项措施已经市*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解决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问题后,不增加群众个人缴费。其中,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就医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后,门诊医疗费用就可以在参保地社保所报销,报销起付标准200元,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在职职工标准,1800元以上部分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为确保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患病时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与企业缴费情况“脱钩”,确保了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项新*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考虑信息系统升级、经办人员培训等因素,参保人员门诊报销时间为2009年4月1日。两个《办法》实施后,全市将约有80万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中受益。同时,*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情况下,每年将为“一老”报销门诊费用约1亿元,为灵活就业人员报销门诊费用约1亿元。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与企业缴费情况脱钩,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在街道社保报销,使更多的退休人员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出台背景
我市自2007年建立了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又解决了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问题,三项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险全覆盖。截止到11月底,“一老一小”参保总人数达到147.4万人,“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为85026人次报销医疗费用3.32亿元。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情况看,在制度建设上,都以大病医疗保险为主,主要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因此,城镇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是当前群众反映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社会各界及*、政协委员多方面呼吁尽快解决老年人常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上,建立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是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情况看,灵活就业人员随着年龄的增大,慢性病、常见病的医疗费用成为主要负担,要求解决门诊报销的呼声也很迫切,市劳动保障局在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上,出台*重点解决这一群体的门诊报销问题。
本市退休职工182万人,占全部参保职工人数的36%左右。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关闭破产不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退休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还有部分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正常报销,增加了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对退休人员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解决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市劳动保障局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将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与企业缴费情况脱钩,确保了退休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从根本上解决了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
二、《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一)连续参保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参加“一老”大病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城镇老年人,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加城镇居民老年*病医疗保险,次年继续参保的,以及已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次年符合参加城镇居民老年*病医疗保险且继续参保的,为连续缴费,参保当年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对于选择性参保的老年人,当年参保只能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按规定不能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二)财政补助参保个人不增加缴费
调整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只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调整后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0元,既解决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又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调整筹资标准主要是增加财政投入,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0元,也就是增加财政投入每人每年400元,参保个人缴费没有增加。启动“一老”门诊报销,需要投入1亿元左右,其中,财政每年增加投入8000万元,基金结余划拨2000万元。
(三)“一老”门诊起付标准200元,每年最高报销500元
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坚持低水平起步,在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
(四)“一老”门诊实行社区首诊制
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按就近就医原则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本人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老年*病医疗保险手册》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对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也可凭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城镇居民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转诊单》,转至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在没有实施划卡结算之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地社保所报销。
(五)“一老”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1月底
解决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有效途径,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惠及百姓的一项民生工程,为把好事办好、好*落实好,使参保人员得到实惠,2009年度城镇居民老年人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09年1月底,让所有的城镇老年人都能享受到*带来实惠。2009年新参保的城镇居民老年人视为连续缴费,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在职介、人才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门诊医疗费用2009年起可报销。《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参保人群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在市、区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委托存档的人员以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
(一)灵活就业人员报销范围和标准与在职职工看齐
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7%(月平均工资4.9%),《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后,在不增加个人缴费标准的情况下,由原来只管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情况,改变为可以按在职职工相同的报销范围和标准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门(急)诊就医时,须持本人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医疗保险A类医院。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累计发生1800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医院报销比例为50%,社区就诊报销比例为70%。按目前灵活就业人数计算,预计2009年需要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约1亿元。
(二)门诊报销每月10日前集中办理
市劳动保障局提醒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鉴于当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手工结算,在没有实施划卡结算之前,由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负责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申报工作,存档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在每月10日前到个人存档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街道社保所集中办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由本人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申报。
四、两个《办法》报销时间
解决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是当前群众反映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是*市*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新*的出台要考虑信息系统升级、经办人员培训等因素,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据要妥善保管,2009年4月1日开始报销。
五、《关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行*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目前由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如果企业因关闭破产和经营困难等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导致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为减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将退休人员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与单位缴费情况脱钩,目的是确保退休人员能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单位欠费造成退休人员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目前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在社会化管理之前,由于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造成部分人员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新*出台后,可以按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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