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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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08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规定,侵害肖像权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未经本人同意,即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换句话说,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须经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本人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1)本人单方面授权给他人而使他人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应当对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范围等做出明确的*;
(2)本人通过与他人订立肖像权使用合同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对使用肖像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及时间、地点、方式、范围、是否允许第三人使用等做出明确的约定。另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问题,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2、非法利用他人的肖像。所谓的非法利用是指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包括商业性的利用和非商业性的利用。包括:
(1)未取得本人的同意而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
(2)未取得他人同意而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如将他人的肖像制作成图片予以出手、制作广告及商标等;
(3)恶意毁损、丑化他人的肖像,如将他人的肖像制作成漫画丑化他人肖像以及在网络上修改他人的肖像将他人丑化等。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侵害他人肖像权的人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才能承当侵权责任。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但是,在侵权行为人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而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时,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只有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后果和精神损害后果。
扩展资料:
肖像及肖像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所谓的“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等各种艺术形式而使公民(自然人)的面部特征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其特点是:
(1)个人性,即肖像必须是个人的形象,并为个人所有;
(2)面部性,即肖像主要是自然人面部特征及其再现;
(3)再现性,即通过绘画、摄影、雕塑等各种艺术形式而使公民(自然人)的面部特征在物质载体上再现(“镜中人”),比如照片、绘画作品等等;
(4)客观性,即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艺术手段创造出来的肖像必须是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的面部特征的反映,而不是虚拟的人;
(5)可辨认性,即通过某种艺术手段再现的个人的肖像必须是能够被人们辨认为具体的某个人。
(6)人格性,即肖像可以可以使肖像人与其他人相区别,并且体现了肖像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利益,常常与肖像人的个人隐私、名誉产生紧密联系。所谓“肖像权”是指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08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09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