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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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6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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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9:53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省*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具体工作。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根据*的提名,决定副*的个别任免,决定省*秘书长和省*组成部门的*、主任的任免,由省*报*备案;
(二)根据省*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省*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由省高级人民*院长推荐,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专门人民*院长的任免;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专门人民*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专门人民*的基层人民*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长的提请,决定省人民*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省人民*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省人民*分院所辖基层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长;
(九)在*、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省人民*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报最高人民*和全国*常委会备案。第五条 省*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省*常委会组*员中提名,省*常委会会议通过。第六条 新的一届省*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常委会决定任命省*秘书长和省*组成部门的*、主任。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常委会免职。
省*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其任职的机构为新设立或者更名的,应当提请省*常委会任免;其任职的机构撤销或者合并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省*常委会备案。第七条 凡提请省*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于省*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向省*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附拟任免人员简历表以及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需向主任会议介绍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八条 省*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拟决定的省*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代理院长、省人民*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其委托人向省*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介绍。
拟决定任命的副*、省*秘书长和省*组成部门的*、主任,拟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副院长、省人民*副检察长的人选,分别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院长、省人民*检察长或者其委托人,向省*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
拟任命的省*常委会*、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省*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其委托人向省*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
其他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