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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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8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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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06:1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治水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全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简称青岛市及各市、区)水利局是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其管理权限内的河道流域综合规划;负责编制防洪、水利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等专业规划;
(三)负责水资源总量的统一分配和调度,组织编制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使用、管理水资源费;
(五)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抗旱、防汛、水利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等工作;
(七)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八)负责河道(包括河道调蓄工程、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政监察,调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青岛市*的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各市、区*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投资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本市举办的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第二章 计划与调度第八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应当通过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年度计划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第九条 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应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土规划为依据,在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制定。
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变更和调整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各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应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对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青岛市*制定。第十一条 水量的分配与调度,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原则,优先使用地表水。第十二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与调度方案,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方*的意见后确定。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项目立项前,必须拟定取排水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其他报批手续。
在市、区边界河道上进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由其与相邻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经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
工矿企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现有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或项目,应选用节水型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鼓励企业采用海水替代技术。
农业灌溉应逐步采用防渗渠道、管道灌溉、喷灌、滴灌等节水型灌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