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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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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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8:5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第三条 本市物业管理坚持党建引领、*监管、居民自治、行业自律、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党的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第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防、民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等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助*事处、乡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
(五)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六)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内,依法承担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等设施的规划审查,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改变外立面、加层、扩建或者拆改等违反规划的行为予以认定;
(二)城市管理部门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职责,查处破坏市政公用设施、雨污水错接、漏接、混接至市政管网以及住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外立面、加层、扩建、拆改等违法行为;
(三)*机关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业主饲养犬类动物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管理,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影响公共安全以及影响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无照经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等违法行为;
(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查处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放不达标、噪音污染等违法行为;
(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
(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处侵占、破坏、变相买卖人民防空工程等违法行为;
(九)民政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第七条 *事处、乡镇*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和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指导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决定;
(三)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四)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物业管理活动;
(五)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的交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侵占和破坏绿化设施、环卫设施以及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在*事处、乡镇*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协助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人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本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