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5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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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5:50
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有这些: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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