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6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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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1:00
人死之後取精保存的案例,在美国从一九八零年以来逐渐增加,但迄今并未建立完整的联邦法律规范。人死之後取精甚至生子,涉及宗教、法律、道德及家庭观念等许多层面的深入议题,因此赞成与反对两派意见都有。 随著医学科技进步,没有生殖能力的病患,在生前让医师取出精子加以保存,甚至用来在死後继续「生子」的案例,最早大约在五十年之前开始。当时常见的情况是出於患者的主动意愿,例如*癌病患要求医生取出精子加以保存,透过这种方式保留机会,可以在他过世之後还能让妻子利用人工受孕生产下一代儿女。 至於在病患死亡之後,才从遗体内取出精子的作法,在美国最早的手术是一九八零年由洛杉矶市立*医院医生凯皮罗斯曼 (Cappy Rothman)所进行的取精手术,并且也记载在当年的「生殖力与不孕医学期刊」(Fertility And Sterility)当中。 凯皮罗斯曼表示,他愿意动手进行这项死後取精手术 (posthumous sperm retrieval)的主要原因,是「可以对亡者家属产生安慰作用,让他们感觉彷佛抢救回来心爱家人的一部份生命」。 一九八零年之後,家属要求医师进行遗体取精手术的案例逐渐增加,为的是想要保存繁衍下一代的一线希望。尤其某些「死後取精生子成功」的媒体报导,例如一名遗孀在丈夫死後三十小时里取精,十五个月後透过人工授孕怀孕成功的故事,更让许多家属对於这项手术寄予无限希望。 根据统计,一九九七年在美国国内共有八十二件由家属提出的死後取精要求,其中有三分之二後来也成功地从遗体取精。 「生殖力与不孕医学期刊」二零零三年六月号报导,位於费城的汤玛斯杰佛逊大学医学院教授法兰西斯巴兹尔 (Frances Batzer)指出,在刚刚过世不久的死者身上取出精子加以保存,日後做为受精生子之用,「在美国是一项越来越成长的趋势」。 从泌尿科医师以及某些医学界人士的角度来看,取精手术到底要不要进行,并不是单纯科学或医学角度能否执行的问题,而是一个道德议题。 取精手术在美国引发的道德讨论,主要分三大层面。首先,从已故亡者的身上取出精子,涉及对遗体是否尊重问题。其次,除非患者在生前曾经签下遗书明白表示愿意死後取精,否则如此侵入性的手术在人死之後进行,也涉及当事人本身是否确实同意的意愿与法律问题。 第三,透过死後取精方式所产下的宝宝,永远没有机会与亲生父亲相处或互动,这个孩子所受到的家庭教育与亲子辅导是否因此具有先天上的缺失,值得探究。部份医学人士甚至担心,这些孩子会认为自己是「半个孤儿」,因为他们对於已经过世的父亲根本没有任何记忆或印象。 另外,「生殖力与不孕医学期刊」也分析,如果亡者还在世的话,他个人是否有意愿要生小孩?提出取精要求的家属,不管是亡者的遗孀、父母、未婚妻、兄弟姊妹、女友或同居人,是不是出於「满足自身利益考量」的动机?也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1:00
节哀顺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