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5 22:0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6:45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9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提交的关于《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关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验收”的规定,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村镇居民应当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备案。”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