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7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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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7:26
法律分析:首先,应正确理解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经营行为系基于夫妻共同意志之意。审判实践中,各地*甚至同一*的不同法官之间,对共同性的理解亦常存差异。一些观点认为,认定夫妻“共同”经营,要求夫妻双方均参与经营管理,否则即为不具有共同性。
其次,应科学理解经营性。有观点认为,生产经营应理解为个体工商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户或其他有实体经营组织的经营行为。
最后,实际“用于”是关键。司法解释规定中,以实际用途的性质作为衡量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最后的认定标准,并明确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于出借人,因此当出借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承担借款不能被认定为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同性,包括经营合意与共同参与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