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悬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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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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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6 19:59
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银行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一些更加全面、具体的约束加以实现。为此,该协议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和市场纪律约束,并作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低资本要求。这是该协议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维持原资本协议的规定不变。但在风险头寸的计量方面,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风险资产的计算,在调整了原有“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同时,强调对于十分先进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于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此外,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上,除须涵盖原协议要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对于银行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应特别关注。
2.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检查。这方面要求加大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具体原则包括: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建立资本充足总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维持战略、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的状况进行及早干预,防止风险的扩散,如果资本得不到恢复,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约束。这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有助于促使银行合理进行资本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内容。
新资本协议的借鉴与启示
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该协议里融汇了国际银行业管理与监督的最优秀的实践经验,并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认可而形成的国际性协议,因此成为衡量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力度的加大,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管只是时间上早与晚的事情。关注新资本协议的变化,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我国银行监管同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一般分析,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对我国银行业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业资本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除中国银行一家资本充足率超过8%的要求外,其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均不达标。
2.商业银行内控制度薄弱的状况更加明显。在新协议的第一支柱中,操作风险第一次被引入资本要求框架,同时,在第二和第三支柱中,也制定了与银行内控制度相关的内容。这表明对银行内控制度的重视程度在世界范围内提到了更高的水平。虽然2002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南》,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情况,不能不令人担忧。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的建设。同时,内审力量的薄弱,风险管理系统落后等,都是我国内控体系的薄弱环节。
3.信息披露工作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一直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大多局限在按惯例进行披露的阶段,与国际上先进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差距较大。虽然2002年,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力求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但在实际披露中,仍存在披露信息不够规范、披露内容不够真实、内容过于简单等问题。信息披露工作开展的滞后,将严重影响*监管工作的效果,同时也使利用市场约束力量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的期望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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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6 21:17
导言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7.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10.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11.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12.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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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6 22:51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