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未按规定时间提示付款,是否丧失前手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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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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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6:38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或者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6:38
第一个说法丧失前手追索权是在你没有提示付款的情况下,虽然你对前手没有追索权,但是你可以要求前手以前的人付款,比如出票人。
第二个是你提示付款了,也就是该你做的你都做了,向他的追索就是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