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3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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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8:04
所谓“普遍服务”,即指对任何人都要提供无地域、质量、资费歧视且能够负担得起的电信业务。“普遍服务”这一术语最早由美国AT&T总裁威尔先生在1907年年度报告中提出,其原话为“一种*,一种*,普遍服务”。1934年,美国首先将这一*纳入法律条文,在《电信法》中明确规定:“电信经营者要以充足的设施和合理的资费,尽可能地为合众国的所有国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业务。”
指国家为了维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益,缩小*差距,通过制定法律和*,使得全体公民无论收入高低,无论居住在本国的任何地方,包括农村地区、边远地区或其他高成本地区等,都能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某种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的服务。普遍服务主要出现在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垄断性行业,如邮政、电信、电力、供水等。普遍服务主要包括服务的普遍性、接入的平等性及用户承受性三方面内容。 由于受到各自客观环境条件的*,不同的国家对普遍服务具体内容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基本上所有的普遍服务都具有一些共同特征。首先,普遍服务必须是针对所有的(或者绝大部分)用户;其次,普遍服务的价格是可以接受的;最后,普遍服务要有一定的质量保证。
另一个与普遍服务相近的名词是普遍接入。国际电信联盟认为,衡量获取信息通信技术标准的关键在于区别普遍服务和普遍接入。普遍接入是指信息通信技术的高可用性,它可以通过家庭、工作地点、学校和公共接入点来实现,该指标更适合中低或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相应来说,普遍服务指信息通信技术在家庭层面的高水平普及,更适合高收入和中上收入国家。
一般来说,基础设施的提供商或是运营商在诸如边远地区或者农村地区等典型的高成本地区往往是入不敷出的。高成本地区的特点就是经济欠发达,这使得基础设施的利用率过低,从而导致服务提供商很难收回投资。由于回报率低,所以高成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发展十分落后,基础设施的落后又反过来制约了经济发展,而经济越落后就越不能吸引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这就形成了一种基础设施投资的恶性循环。考虑到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避免这种不利的后果。要求网络基础设施的提供商和运营商实行普遍服务就是一项切实可行的措施。提供普遍服务要求提供商和运营商不但不能拒绝为高成本地区的用户提供服务,而且还不能根据投入和运营成本而采用相应的高资费定价策略,并且要保证一定的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