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3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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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30 08:28
一、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出租车的误工费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30 08:28
需要根据当时办理保险时签订的合同来决定,如果合同中显示误工费属于免责条件,则保险公司不会代替赔偿,如果没有表明,则可以赔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
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所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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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原告获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 补偿费5万元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审结了上海首例获事故责任赔偿后要求出租车意外险理赔案件,依法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赔付乘客原告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并于1月19日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交通事故获赔偿
2011年10月19日23时40分许,沈某乘坐上海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达出租公司)出租车行驶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真光路口时,遭韩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
交警部门认定,韩某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沈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伤,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事故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2012年8月30日,*审理后依法判决韩某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沈某医药费、营养费,共计4625.7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94762元。另外韩某赔偿沈某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6930元。
拿到这些赔偿后,沈某偶然得知,通达出租公司已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出租汽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目及限额分别为: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用5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
由于事故发生后通达出租公司被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海博出租公司)收购,于是,沈某便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起诉到浦东*,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赔偿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
医疗费2825.70元;补偿费用106880元。同时要求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赔偿交通费262元、律师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前述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中未获支持的部分等。
意外险理赔获支持
本案中,保险合同主要涉及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医疗费用、补偿费用三项。
关于身体残疾保险金和医疗费用,海博出租公司、通达出租公司同时认为:“沈某主张的保险金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费用已经得到赔偿,不应该要求重复赔偿。”
人寿保险公司则对于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费,认为沈某已经获得补偿,按照保险理赔细则,不同意赔付。
主审法官张文忠指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这些都是无价的,在获得韩某赔偿后,沈某当然可以继续依法要求人寿保险公司赔付。”
按照费用性质和理赔细则限额等,*依法判定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沈某意外伤害身体残疾保险金1万元、补偿费用5万元;对医疗费2825.70元不予支持。至于沈某要求两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的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由于依法不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或已得到韩某赔偿等,*不予支持。
浦东*发出司法建议
案件生效后,浦东*孔燕萍法官进一步调研发现,2010-2014年间,浦东*共受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商业保险理赔的纠纷44件,其中涉及乘客受伤的就有26件。但据了解,沈某是浦东乃至上海市首例提起该类诉讼的出租车乘客。究其原因,*认为,很大程度是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对出租车意外伤害保险不知情。
而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第20条规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且按照规定使用由交通局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客运车费中包括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1月19日,浦东*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印制出租车*时,将客运车费中包含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这一事实印制在*上,直接告诉乘客,既保障乘客的知情权,也确保其遇险后能够及时获得理赔。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沪首例出租车意外险理赔案获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