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罗彩霞事件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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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4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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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9 04:50
从“罗彩霞事件”看公共事件的网意操盘手
http://www.youth.cn 2009-05-19 13:54:00 中国青年网
湖南省女生罗彩霞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一事,备受公众关注,而近期一些论坛的讨论基调却从对罗彩霞的同情,慢慢演变成对王佳俊的同情和对罗彩霞的声讨。对此,有网友猜测这些“挺王倒罗”的声音可能出自网络*手公司。
网络*手公司的网意操盘手也是按劳取酬,即便他们给明星刷票,即便他们为利益集团代言,职业本身并不需要我们去批判,道理很简单:一者,他们没有悖逆公序良俗,没有突破社会的底线,即便偶尔打了擦边球,也只能证明某些规则需要打补丁;二者,我们与他们之间的话语权是对等而公平的,即便他们系统而专业地“批量发言”,社会话语平台也不会因此就倾斜。换言之,只要公共事件的裁判权不在*手那里,伪装*或变造*并不会戕害公共利益;某种意义上说,反倒有助于公众在博弈中辨识真*,增益公共参与的智慧。
具体到罗彩霞事件上来,事实已然厘清,责罚自有法律法规去追究,网络上大量疑似*手的帖子,诸如《我看完了罗彩霞的博客,对王佳俊小妹妹更加同情了》《前期同情罗彩霞,现在感觉她太高调,甚至有点虚伪》等,并不会影响“公道”,顶多会误导“人心”——只要这个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不至于沦丧,只要网络平台不至于丧失基本中立的立场,这些帖子越多,反而更能激发正义立场上的“斗志”。
站在权利与自由的立场看,即便这些网意操盘手的确来自冒名顶替方的授意,我们也应理解并接受这种行为。形而下地说,言说的自由就应该涵盖两个层面:一是站在正义制高点的批判,二是规避错误或掩饰罪恶的申辩。因为,今天我们不是冒名顶替者,明天我们也许会犯大小不等的错,捍卫他们发声的自由,其实也是保护我们不被封口的权利。
公共事件中的网意操盘手,只要无涉公权,就好比街头吵架中的“有偿助架”方,是参差多态的社会生活中的风景。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就不需要对此保持必要的警惕——我们应该警惕的,恰恰是公共事件中为*职能部门杜撰网意、虚构民情的操盘手:一方面,这种行为虚耗的是纳税人财政供给,给公共决策提供虚假信息;另一方面,这种网意往往是为某种坏*吹号角,为某种有失公允的决定打根基,甚至是试探*反弹的底限,居心恶毒。
公共事件无论如何繁复纠结,只要公权不偏不倚,我们总会不断*近*,不断走向公平与正义。*若要保持客观公允的立场,不仅不能自请网意操盘手选择性发言,还得关注真实*的声音——在宽容民间网意操盘手羞答答登场的时候,更要防止其利用物质能量屏蔽普通公民的发言权。(三点水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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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的受教育权能否贴地而行
http://www.youth.cn 2009-05-19 13:52:00 中国青年网
虽然罗彩霞案现在有陷入网络*陷阱之中的危险,但既然罗彩霞已经就“冒名顶替”一案再一次以姓名权、受教育权被侵害为由,正式起诉王佳俊、王峥嵘等人,那么,我们不妨暂时离开“挺王倒罗”的网络伪*,回到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上来。
*已经立案,但罗彩霞的诉讼看起来并不会太顺利。在这个案件中,罗彩霞有两项权利被侵犯,一项是姓名权,这个《民法通则》上有规定,问题不大;另一项是受教育权,这个权利要维护,却存在不小的法律障碍。
应当说,受教育权在我国*和其他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疑。国内针对受教育权的诉讼也有不少先例。如董斐针对郑州大学提起的受教育权诉讼,*撤销了郑州大学的不当处分。
但问题在于,《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只是公民公法上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针对国家机关、学校这些单位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人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受教育权在私法上是不是一项权利,在《民法通则》和诸多民法法律中并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其他公民、法人的侵犯,要提起民事诉讼,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然,每一位公民都可以称,*都规定了受教育权,*理应维护这一权利。问题在于,我们的*并没有“可司法性”,也就是说*并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2001年,在与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基本相同的山东齐玉苓案中,我们曾经见过一点曙光。这一年,最高*下发给山东高院的《批复》认为:“经研究,我们认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规定所享受的受教育权,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个《批复》给孤独无助的齐玉苓以权利救济,同时也给*司法化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但好景不长,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该《批复》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
既无法寻求民事法律,又无法求助于*,我真为罗彩霞的诉讼感到担心,尽管《*》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没有落地生根,*根本就不敢进行判决,罗彩霞乃至千千万万公民的受教育权如何受到保护呢?
一个可行的办法是,由受理*在审判中创造性地运用民事法律中的“一般人格权”原理,来维护罗彩霞的受教育权。
在民法理论中,人格权由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组成。具体人格权是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一般人格权是法律没有规定但应当为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等。
比如我们都比较熟悉的“贞操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广东东莞中院在一起判决中却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男方以坑骗方式侵害女方的贞操权,属于人身侵害。
而且,《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以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等基本原则。私法领域的公民受教育权,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法官完全可以将受教育权作为一般人格权,作出公正判决,帮罗彩霞讨回公道。
当然,最终解决公民在私法上的受教育权空白问题,还是要靠法律的进一步细化,至少是要让*上的受教育权可以司法化。
毕竟,无论如何,都应当让公民受教育权贴地而行,能为公民所用,而不是高悬在半空中。(杨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9 04:50
“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竞争原则可能在很多地方适用,但是在教育方面并不是如此,不管被顶替者有多么贫穷,他所享受的教育机会以及资源都应该是平等与强者的。甚至要对他们有所侧重,因为他们更需要读书改变命运。我们共同期待*会还罗彩霞同学以公道,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29 04:51
好久以前的事了,初中课本写的是什么也忘了,估计是社会平等公平方面的。
只要保证教育公正的机会,贫穷就不会世袭。然而现在的高学费,以及社会上有违于平等正义公平效率的现象,几乎把穷人的最后一线希望扼杀了。
穷人家的女孩如无法通过教育改变命运,将来难免成为打工妹,结婚后再生下打工妹,给别人打工,受人盘剥,周而复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