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后,金融企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如何缴纳*?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1:2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07:36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
六、上述*优惠*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