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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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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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10:06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狭窄。主要局限于城市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城市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极其有限,待遇水平也远远低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农民更是无缘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社会保障待遇过高,平均主义问题严重。国家与企业对社会保障项目包揽过多,个人在社会保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互相脱节,有些项目的保障程度超过当时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国家和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再次,社会保险社会化程度低,企业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相当普遍。社会保险制度的精髓在于通过社会化机制进行社会互济以克服个人和单个企业无法应对的社会风险,但在改革以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退化为社会保险资金由各企业负担,导致不同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费的负担畸轻畸重。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稳定与安全功能无法发挥。制度本身功能是要调节社会的收入分配,化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能碰到的各种风险,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但是,改革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实现这些功能。另外,由于社会保障的制度缺陷,职工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严重摧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激励功能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