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什么条件可以称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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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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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01:16
有一系列的标准,一般是指县级市,地级市就不用说了。
下面是县级市的标准。
设立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即可撤县设市:
1、县*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至400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业的人口比例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人。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1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100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撤县设市:
1、县*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8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来自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4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25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6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4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
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500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2 01:17
1、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
2、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
3、地区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
4、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
5、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扩展资料:
地级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的"州",和明清时期的"府",下领县和散州(相当于今县级市)。
它是一种省与县之间的二级行政单位,由一级行政单位的省(元明清时期称省,唐宋时期称道或路)所直领。
*初期,废府存县,各省置道,原府所辖各县划归于道,改省、府、县*制为省、道、县*制,1927年,废道改为省、县(市)二级制,并在原府治所在县,分出县城设市,地位与县平级。
1932年,中华*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派出机构。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1971年又改专区为地区。1980年代,地区与市合并,实行市管县*改革,为当今地级市之肇始。
市管县*最早源于20世纪50年代早期。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为直辖市旅大市(1981年改名大连市),管辖金县(1984年改名金州区)、长山县(1953年改名长海县),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
1951年,浙江省将省直辖的杭县(1958年撤销)划归杭州市管辖。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的发展。
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
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县恢复原有*,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和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
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