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7 08:5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8: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
(三)起重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第二章 培训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资格,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第九条 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教员;
(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五)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体系。第十条 特种作业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由劳动部制定,培训教材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指定。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实施国家监察。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第十七条 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委托单位的条件及资格要进行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考核条件和手续应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第十九条 主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第二十条 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