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交防洪保安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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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7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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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2:19
这是地方*性基金,各省一般都规定要交。但请您注意征免范围。
A、征收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三)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
1、 月工资305——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
2、 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
3、 月工资801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四)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每亩800元。
B、征收部门:地税
C、征收时间
1、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或按次征收;其在职职工的应缴部分,由企业财务部门代扣代收后,亦按上述期限一次性上缴征收部门;
2、个体工商户于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内,根据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销售或营业收入分两次征收,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结算;
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资发放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扣缴;
4、城镇和工矿区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含委托审批)属哪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就由哪一级的国土管理部门按批准数量一次性收取。由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所收取的防洪保安资金,年终由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办公室与市州结算,属市州部门全额返还。
下面给您的链接是1995年文件,建议您查阅后续的相关文件,是否对原文件有调整。
D、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营业外支出-上交*基金
贷:应交税费(新准则,老准则下记入“其他应交款”)-防洪保安基金
参考资料:http://www.csfs.gov.cn/fw_Info.asp?id=120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2:20
防洪保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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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征收对象:
1、 我省境内登记、注册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 城镇个体工商户;
4、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职工。
二、 征收标准:
1、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 银行(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3、 其它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4、 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的营业额。
5、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
6、 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三、 征收办法
1、 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防洪保安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个人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个体工商户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工商部门负责征收。
2、 防洪保安资金实行按季征收。各缴纳单位应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缴清。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防洪保安金
贷:其他应付款-防洪保安金
2、上缴时:
借:其他应付款-防洪保安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