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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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2:51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自主约定,并不禁止合同双方约定比三个月更长或更短的容忍期限(催告并给予宽限期是依据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本着维护合同稳定性的立法精神,在一方轻微违约、并不影响达到实质性的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法律对守约方必须给予违约方必要容忍的要求)。而若没有约定时,方须按法律规定执行即:三个月的起算是以买受人的催告为前提,若买受人无法证明已经就交房问题向出卖人发出了有效的催告,则该三个月的时限计算将难以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