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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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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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21:03
第一条 为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第三条 市*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机关,市*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关)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坚持依法定责,以责论处;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做到现场调查公开、检验和鉴定公开、责任认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
(四)驾驶应当检验而未检验的机动车的;
(五)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六)在禁止掉头的地段掉头的;
(七)逆行或者超过时速*行驶的;
(八)在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违反信号规划行行驶的;
(九)在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遇有少年儿童、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车行道不避让的;
(十)遇有按照原通行信号在人行横道继续通过的行人,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的;
(十一)超越中心线行驶的;
(十二)在设有停车让行或者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的地点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十三)追尾前车的;
(十四)与干路车争道抢行的;
(十五)转弯或者进出小区开口、单位大门、绿篱开口时,不避让非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的。第六条 行人、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规定的;
(二)行人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行人横过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的路段,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车行道的;
(四)行人在机动车道内停留、打闹、招停机动车等妨碍机动车通行的;
(五)行人在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100米范围内的路段,不走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
(六)行人在有人行道的路段不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用的路段,不靠路边一米范围内行走的;
(七)行人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者专供机动车通过的立交桥、高架桥上行走的,但着标志服装正常作业的除外;
(八)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规定的;
(九)非机动车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者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上行驶的;
(十)非机动车逆行或者不按分道线行驶而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十一)骑自行车横过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十二)驾驶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一、二类道路上行驶的。第七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九条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