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5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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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3:47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