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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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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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20%+2474*5%+2474*0.5%
银行代扣代缴
淄博市公布了淄博市2010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保费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职工以2009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10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484元、上限为7422元。
据了解,淄博市依据山东省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的基数,确定了今年的缴费标准。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688元,月平均为2474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8683元,月平均为2390元。
另外,淄博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其中,按60%选择缴费基数的,经本人同意,也可按上年度最低缴费基数(1320元/月)执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时,仍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009
淄博7月16日讯淄博*托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个人社会保险费工作自7月1日正式启动。淄博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23万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39%。淄博市计划利用2至3年的时间,力争在全市实现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新型缴费模式。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青县和高新区今年实施,其他区县陆续展开。
据了解,为拓展社会保险服务渠道,为广大参保者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淄博实现了委托银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的新型缴费模式。淄博市指定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3家银行为缴费银行,参保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银行为参保个人办理缴费卡或存折后,参保个人可以通过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存入社会保险费。淄博市的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业务,免费为参保个人办理和发放存折或缴费卡,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通过手机短信提醒参保个人及时存款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缴费成功的参保个人予以告知;免费为参保个人邮寄上年度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和缴费*。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根据《淄博市*关于印发淄博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6]93号)规定,现对贯彻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十、2006年12月31日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7年1月1日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其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并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详情请询问社保电话0533-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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