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监督的范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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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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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8:17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在《仲裁法》第58条至第6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并通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的监督方式得以具体的实现。最高人民*于2006年8月23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又细化了撤销仲裁裁决的适用的情形,[9]并规定了重新仲裁的范围和条件。[10]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大致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5)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7)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的。[11]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重新仲裁的法定事由则为上述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中的第(3)至第(5)项。
由上述具体内容不难看出,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中,第(1)、(2)、(3)、(6)项均属于对程序问题的监督,但是第(4)、(5)项则明显的属于实体性的监督。此外,《仲裁法》第58条第3款是一个更加明显的实体监督条款:“人民*认为该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相比之下,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中,第(4)、(5)两项则属明显的实体性监督。与此同时,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中级人民*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确有应予撤销情形的,应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这一裁定不但具有终局的效力,而且从根本上否认了原仲裁裁决的效力。更为严重的是,当败诉方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认为其理由不成立而驳回其申请时,败诉方仍然可以向执行仲裁裁决的*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启动二次司法救济途径,而同一*可能要对同一仲裁裁决进行两次的司法审查,或不同的*要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显而易见,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可能授予故意拖延裁决履行的当事人以合法的依据,另一方面则可能造成同一*或者不同*就同一的仲裁裁决作出前后不同的裁定。而上述所列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并无实质的差别。开启二次司法监督程序,既不利于维护仲裁的效益价值,也有损*的司法权威。这样一来,仲裁的高效、及时就会大打折扣。尤其是,*对仲裁的实质性干预侵害了仲裁机制的独立性和便捷性,使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的纠纷处理机制受到了严重的制约,进而导致了实践中*对仲裁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混乱的局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9:35
人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