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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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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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11:12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区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重点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生态、游憩、景观以及防灾等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第四条 本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至上、科学利用原则,促进城市建设与绿地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 市、区*应当将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实施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关于山体和水域的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水电等部门管理的事项,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拟定城区重点绿地名录,具体确定本条例适用对象,报市*批准。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生态保育绿地等城区重点绿地,应当实施永久性保护,由市*适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城区重点绿地,由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实施永久性保护的绿地、山体、水域,直接列入城区重点绿地名录。第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区重点绿地名录及有关基础资料,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区重点绿地管养标准。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管理责任单位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市场主体管理养护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应当依照职责或者合同履行城区重点绿地管养职责,发现违法占用、毁坏重点绿地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各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的管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城区重点绿地信息。
市*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城区重点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破坏城区重点绿地的植被、山体、水域以及相关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害城区重点绿地行为的,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第十一条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或者听证,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告三十日后,报市*批准。
市*拟批准占用实施永久性保护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批准占用其他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重建同等以上面积的绿地;也可以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重建,建设单位全额支付重建费用。第十二条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批准。批准临时占用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不得超过二年。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行为进行监督。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造成绿地损毁的,占用者应当进行恢复;也可以由城区重点绿地管养单位组织进行恢复,占用者全额支付恢复费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园林景观路上的行道树种。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换园林景观路上行道树种的,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市*批准。批准更换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