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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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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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17 19:4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倡导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第三条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完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科学化、常态化、制度化。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乡镇*、*事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制定文明公约。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二)督促、检查、通报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导相关部门办理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的建议、投诉;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事项。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文明素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 规范与管理第八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绿色、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交车时主动为老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怀抱婴幼儿的乘客等让座;
(三)兴趣和爱好文明、高雅;
(四)邻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主动参与楼院、小区、村庄的绿化、美化活动;
(六)关爱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餐,不酗酒、不劝酒、不浪费;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三)文明办理喜庆事宜,不铺张,不恶俗闹婚;
(四)文明殡葬,绿色祭奠,不在公共区域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不在指定区域以外焚烧祭品和衣物等,不将骨灰装棺土葬;
(五)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七)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不争吵谩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