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8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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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8-28 04:50
已购公有住房可以分割,说明如下:
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认定时,夫妻购买商品房可以采取相同的原则。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
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
相关说明:
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6 03: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上交易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导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照银川市*指导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将其购买的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出售、出租、赠与、交换、抵押等行为。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银川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办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出售条例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允许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作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三)产权共有,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违纪违规购房或装修住房而未纠正处理的;
(八)在学校校园、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
(九)经市*决定其他暂不宜上市出售的。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机关办公区或企业生产区内不宜分割的住房,上市出售时,在同等条例下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七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能再向单位或*部门申请解决住房,不能再购买、租赁享有*优惠*的住房。第三章 交易程序第八条 个人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卖方按规定填写《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持《房屋所有公证》、夫妇双方的身份证、职级证明、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向银川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
(二)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应在接到上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上市的书面意见。
(三)获批准后,买卖双方持批准手续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
(四)买方持交易过户手续向市房屋产权监理所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第九条 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对成交价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并以核实的价格作为有关税费和收益分配的依据。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换、赠与的,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批准的上市审批手续、产权证、身份证,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同住成年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办理交换、赠与确认手续;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的,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批准的上市审批手续、产权证、身份证并提交同住*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到市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由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持批准的上市审批手续、产权证、身份证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出租。第四章 税费缴纳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缴纳税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由卖方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
(二)没有标定地价资料的由卖方按房屋成交价的2%缴纳。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应当设立法财政专户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