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30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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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8
债主收账如果未经欠账人同意,把欠账人的车开走是算违法的。.
债务人虽然欠债,但债务人和其所有的财产仍受法律保护。如果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强行将债务人的车辆开走的,则涉嫌抢劫;如果是偷偷开走而债务人不知道的,则涉嫌盗窃。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权,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
强制执行作为债权人的权利是指*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就会执行。如果债务人阻挠执行,*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权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抢劫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窃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8
违法。
债权人以欠钱为由,未经债务人同意,将债务人的汽车开走并占有不还,其行为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债务人作为被扣车辆所有权人起诉要求返还汽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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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欠债将他人车辆开走*判返还车辆并赔偿
魏女士因与李先生夫妇有经济纠纷,后魏女士将李先生车辆强行开走,后李先生为方便办事又租赁车辆一辆。李先生夫妇将魏女士起诉至*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租赁车辆所产生的费用。3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审理了该起案件。
45岁的李先生和冯女士是夫妻,夫妻两人曾购买一辆起亚牌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冯女士。李先生因经济紧张曾向魏女士借款。后魏女士与李先生之间因该借款产生纠纷。魏女士多次向李先生索要欠款,李先生称现在无力偿还。
2013年9月21日上午,李先生开车到巩义市人民医院看病时,魏女士趁机将车强行开走。李先生随即向巩义市特巡警大队报案,后该大队以双方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未予立案处理。李先生与冯女士要求魏女士返还被扣车辆,被告不予返还,引起纠纷。
自魏女士将车开走后,李先生租赁一辆帕萨特轿车,每日租金700元;称汽租赁帕萨特轿车是为了代替被扣车辆办事所用,并据此诉请魏女士赔偿租车损失。
魏女士称是因为李先生夫妇欠债不还,自己才会出此下策将其车辆强行开走。庭审中法官称欠债不还也是可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以扣不是债务人的车来解决问题。
巩义市*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魏女士以李先生、冯女士欠其钱为由,强行将李先生的轿车开走并占有不还,其行为侵害了李先生、冯女士的合法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先生、冯女士作为被扣车辆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起亚牌轿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李先生、冯女士诉请的被扣车辆的损失,*经调查郑州市四家汽车租赁公司,帕萨特轿车的平均日租金为412.5元。*酌定为魏女士按每日租金400元的标准赔偿李先生、冯女士的租车损失。
因此,巩义*判处魏女士返还李先生、冯女士所有的起亚牌轿车;赔偿李先生、冯女士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其至返还被扣车辆之日按每日四百元计算的租车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因欠债将他人车辆开走 *判返还车辆并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9
债主收账把欠账人的车开走算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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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收账把欠账人的车开走违法案例:
这份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和7月,经本案被告人张某介绍并作为担保人,被害人赵某分别向崔某和袁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20万元。然而,赵某此后一直没有归还这两笔借款。多次催债未果后,2015年7月3日,
被告人张某和债主袁某等人到赵某居住的酒店,由张某上楼,趁人不备将放在赵某驾驶员处的汽车钥匙拿走,交给袁某的司机,随后,袁某及其司机将赵某停放在办公楼下的一辆无牌黑色奔驰ML63越野车开走。
赵某发现车辆被开走后随即报警,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承认是自己将车辆开走,但拒绝退还车辆。该车被袁某二人开到河南灵宝居住小区停放。同年11月,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天后,袁某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申请保全扣押该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万元。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一审认为,张某秘密窃取车辆虽是为了索取债务的合法目的,但是其手段具有非法性,主观上有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张某窃取的车辆价值明显高于债务数额,其在窃取车辆后也未及时实施实现债权的跟进行为,
而是在*机关立案侦查几个月后才由袁某将该车移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这期间,*民警多次联系张某要求退还车辆,其明确表示拒绝退还,其占有涉案车辆的非法性明显。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同时,张某盗窃被害人赵某车辆目的在于迫使其及时偿还债务,并且其在盗窃车辆之后将开走车辆的事实及时告知了赵某,并明确表示其清偿债务后即归还车辆,其实现债权目的的正当性及事后的告知行为对之前的不法手段具有补救功能,
使其非法占有不同于一般盗窃,所反映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且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赵某,赵某也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张某的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新浪网-收不回欠款债主私自开走债务人汽车,一审被判盗窃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49
债主收账如果未经欠账人同意,把欠账人的车开走算违法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1:50
不经债主同意擅自把车开走这是属于违法行为,侵犯债主的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