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30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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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19:18
可以变更姓名理由: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原姓名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姓名,需正当充分的理由。
所需材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4、国有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国有单位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随父或随母姓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6、原户籍登记机关证明(恢复原姓名的出具)(原件);
7、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更名的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8、县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出家或还俗的证明(出家或还俗的人员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9、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参考成都市*-变更姓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