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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概念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5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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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06 01:19

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3 21:08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历经两次立法。

(一)1997年《刑法》修订设立强迫交易罪

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设立了强迫交易罪,将强迫交易行为设定为以下两类:强买强卖商品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即:“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强迫交易”的类型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强迫交易的另外三种类型: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并增设了第二档法定刑,形成了现行刑法第226条的规定。

(一)犯罪客体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1.暴力、威胁手段

成立本罪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采取其他手段的行为不成立本罪。当然,由于本罪的法定刑较低,暴力、威胁手段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根据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属于本罪中的“威胁”。

2.强迫交易行为

强迫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强买强卖商品。这是指强迫他人购买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商品,或者强迫他人销售商品给行为人或第三者。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这包括强迫他人为行为人或第三者提供服务,以及强迫他人接受行为人或第三者提供的服务。但这里的服务并不是指任何服务,而是仅指商业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这是指在他人没有意愿参与投标、拍卖的情况下强迫他人参与投标、拍卖,或者在他人有意愿参与投标、拍卖的情况下,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拍卖。其中的“退出”并不限于在他人已经投标后撤回标书,或者已经登记参与拍卖后退出,在他人有愿意参与投标、拍卖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不准他人参与投标、拍卖的,也成立本罪。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这是指强迫他人将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转让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或者强迫他人收购行为人或第三者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在强迫他人将公司股份转让给自己但未得逞后,通过依靠股东会决议等将他人股份转移在自己或第三者名下的,应当视行为性质认定为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这是指在他人没有意愿参与特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或者在他人有意愿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这里的“特定的经营活动”,并不是指特许的经营活动,而是指他人没有意愿参与、已有意愿参与或者正在参与的经营活动。

3.情节严重

成立本罪还需要情节严重。根据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5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由此可知,满足这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强迫交易的危害后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无法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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