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市离婚协议书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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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4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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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05:26
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
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
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
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
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
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
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
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
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
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
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
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
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
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
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