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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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2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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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0:0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组织、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由*主导,实行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事处应当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思想,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每年四月的全国爱国卫生活动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主题活动和主题宣传,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第七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本级*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置专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乡(镇)*、*事处爱卫会,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兼)职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第十条 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
(七)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广电、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滇池管理、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配备卫生设施,做好卫生保洁。第十三条 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领导下,加强组织和协调,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措施。第三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工作网络建设,动员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五条 增强健康生活意识,推广社交距离、勤于洗手、科学健身、控烟限酒、科学佩戴口罩等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第十六条 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推行合理膳食、适量点餐、分餐公筷、剩餐带走、不滥食野生动物等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建立健全*引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法治保障的长效机制,营造餐饮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