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判解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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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2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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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4:17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制度,现实中发生的劳动纠纷也大多为劳动合同纠纷。本书所选案例绝大多数都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件,内容全面,涵盖了《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案例分为问题提示、适用要旨、案情、审判、解读、法律依据六个部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书中所选取的案例均发生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因此,书中既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解读,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例进行了新的分析。这种解析只是前瞻性探讨,没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对此读者需要特别注意。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4:18
案例:
王某在武汉一家合资企业上海办事处工作,与武汉公司签有合同,合同期限是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但2002年10月武汉的公司强行关闭了上海办事处,使王某闲赋在家一个多月,9月的工资也未发放,公司也未给王某一个说法。王某的生活立即陷入困境,再找一家单位吧,可自己的档案还在原单位而且又未办理退工手续,再说一下子也没有这么快呀;去和公司理论吧,武汉又路途遥远,如果申诉又很不方便。一时之间王某也不知该如何是好,不知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眼看住房贷款还款期限又到了,王某四处咨询打听寻求解决办法,可得到的答案也各不相同,这时有一位朋友向他介绍了一位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在该律师的帮助下王某向上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诉请求,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迟延退工期间的损失。仲裁庭受理之后在答辩期间武汉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王某是与武汉公司而非上海代表处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所在地在武汉,因此应属武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公司的管辖异议被仲裁庭驳回,仲裁审理继续进行,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请求。
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规定:“《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应如何理解?答: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因此一般情况下,应由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不一致时,应适用后两项法律规定,即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
实例中,王某是与武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武汉,而王某工作地是武汉公司上海办理处,上海是合同履行地。因此上海和武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申诉人王某可以在上海或武汉任择其一向该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中王某完全可以选择向上海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