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告知的保险到底赔不赔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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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5:45
如实告知的内容其实很简单,无非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对保险公司问到的问题作出真实、准确的回答。
如果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拒赔的!
那么有人或许会问了,如果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吗?
准确地讲,几乎大部分的理赔纠纷,都源于投保存在不如实告知,但也不是说,只要存在不如实告知就一定不能获得理赔。如未告知事项对投保险种承保没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通常会正常赔付。
近几年的保险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的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对客户未如实告知所做的拒赔结论,对于恶意骗保的行为,即使是合同生效满两年,仍有可能拒赔解约,不退还保费。
因为保险法存在的目的是既要保护客户权益,也要杜绝保险欺诈行为。
所以奶爸这里要说的是,在投保时做到了如实告知,对理赔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只要是达到了保险条款理赔标准,肯定是能获得理赔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5:46
最近代理了北京的当事人诉某保险公司理赔纠纷,过程中检索了一些关于保险理赔的判例,现把我试图总结的一些*裁判思路与注意要点整理成文,盼能对各位有所有帮助。其中大部分以北京为参考,少量借鉴上海与山东判例。文章略长,请留足时间和心情阅读,或者分享转发收藏,且待心情平和时再入,也欢迎各位批评斧正。
结论放在前:让保险能快速、轻易赔付最好的方法是什么?
一、早买,趁健康;
二、如实告知,清清楚楚买,明明白白签。
一、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很多人在此会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进而说,一定要明确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并且主张“保险公司要对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没错,但是这种提示说明义务,在《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进一步明确为: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实践中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加大加粗的字体、抄录,都是保险公司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至此,你会说,那书面我没看见,口头没说,甚至告知的项目也不是我亲笔写的,是业务员写的,我只签名了。依旧有《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着:“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这也就导致了,实践中可能并不是你填写的“是”或者“否”,是电脑打印的默认选项,或者是由业务员帮你填写的,但是你签字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合同签名的后果,这也视为对上述内容的认可,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除非有另外的明确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实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