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2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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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6:40
不能,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品种 (共计40种):藏獒、德国牧羊犬、牛头梗、杜宾犬、莱州红、狼青、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灵缇、秋田犬、苏俄牧羊犬、斗牛獒犬、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寻血猎犬、阿根廷犬。
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马犬、大髯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斯塔福犬、美国恶霸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其他獒犬。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烈性犬、含有烈性犬血统或体高超过60厘米的杂交犬只一律禁止饲养。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3类场所:
第一类场所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
第二类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
第三类场所包括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当然,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该规定*。此外,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