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问题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甲,收款人是乙,付款人是a银行,该行已承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2 08:53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4:14
乙对丙的背书只在他们两之间有效,对付款人A银行无效,所以背书有效,承兑人不负付款责任,丙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要求其兑付票据。
理由:根据我国票据法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4:15
问题1,背书无效,背书要在汇票有效期内进行
问题2,承兑人不必负责,远期汇票持票人必须提前10天向承兑人进行承兑和付款提示,更不必说汇票过期后了,丙如果要追索的话,找乙,背书人必须对被背书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