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的出售与融资是属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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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20:17
是
企业可能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将其拥有的应收债权转让与金融机构而获得资金。这种转让行为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核算形式,一种是不附追溯权的出售行为,即将应收债权的所有权转移给了金融机构,并随同将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性的转移出去了,以后的经济后果与出售方毫无关系,既使收不回债权也不能向出售方追溯,此时应将这种业务作为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损益;另一种是将应收债权当作质押品暂时转让到金融机构去而换取一定数目的资金,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仍然留在原应收债权所有者处,转让的目的是作为一种信用而获取金融机构的短期借款,此时并没有形成损益,而是形成了一项负债。另外,如果出售应收债权时附有追溯权,则视同质押取得短期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会计人员不能仅仅凭应收债权转让到金融机构而确认为是一项销售行为,全部按销售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这样会低估利润(应收债权变现能力较弱且有一定的风险,一般是折价出售的,会产生营业外支出)和负债(没有记录形成的短期借款)。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到各种会计业务确认和核算中。除了应收债权的出售与融资还包括
1各项资产减值准备2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和确认合并范围3在收入确认原则中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资本性支出还是费用性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形式、重大会计差错的确认、以及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确认等方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21:35
表面上是销售,实际上是融资。因为债权变现需要一个过程,而融资直接通过金融机构(企业)实现变现。
典型的业务就是,票据贴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23:09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