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8修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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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8-21 00:45
烟花炮竹可以说是每每春节到来之际家家户户都会买的东西,但是近几年因为环境关系很多地方都开始禁止燃放烟花,下面小编就以成都为例一起看看成都哪些地方不可以放烟花。
成都春节能放烟花吗
成都春节能放烟花,但是要在指定的地点。
春节作为一年中最为隆重的节日,烟花炮竹可以说是必备的单品。不过由于限下人们越加的关注环境质量,各个城市都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成都也是如此,像青白江区与广汉市边界以南、108国道以东、货运大道以北、青白江大道以西的青白江辖区都是不能燃放的,不过其他的一些地方还是能够燃放的。
成都哪些地方不可以放烟花
成都哪儿可以放烟花是时下很多人都有的疑问,但由于时下就过年还有一短时间所以具体的地方并不是明确,不过像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此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成都哪里有卖烟花的地方
主城区严禁烟花,周边地区如唐家寺可以买烟花。不过燃放烟花的时候切记不要再禁止的地方,一旦违反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20:55
(2014年8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移风易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G4201绕城高速路段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市或者区(市)县*划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报经市*批准,由市*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地区的下列场所,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允许销售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禁止向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地区实行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定点销售的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和区(市)县*组织实施。
*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民政、安监、环保、*、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部门和镇(乡)*、*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