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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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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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05: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第六条 市及区(市)县*及其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的意识。
提倡居民委员会制定居民维护城市市容公约,鼓励居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积极参与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 市及区(市)县*应当支持城市市容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
对城市市容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九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确保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立交桥、地下通道、隔离栅栏、防护栏、隔音板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空缺、移位、歪倒、污秽的,应当及时处理。第十条 城市道路及其周边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交通、环卫、邮政、通信以及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标识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护,确保设置规范、标识明显、整洁完好,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协调。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路灯、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以及线缆、标识等桩杆的,应当告知城市市容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市容主管部门的要求统筹设置。第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支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采用湿式除尘保洁;干燥少雨季节,应当洒水,防止和减少扬尘。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保持道路容貌整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应当立即恢复原貌。第十四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外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美化环境。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绿化美化应当具有地方特色。各类绿地、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等应当保持美观、完整;行道树应当保持排列整齐,树形、树冠美观。
树木、绿地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持植物、植被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适时养护、更新植物、植被,保证绿地安全防围设施、标牌设施完好、整洁;定期修剪行道树,防治病虫害;及时淘汰、更换影响市容环境和易倒伏的树种。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及区(市)县*有关除雪的规定,及时完成除雪任务,并保持环境整洁。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超出店铺门窗店外经营;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棚)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住宅楼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住宅区内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架设管线、搭放物品;
(五)在当地*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八条 市*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市市容等主管部门研究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经征求市*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施行。
编制城市色彩和建筑风格规划,应当兼顾保持城市总体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突出城市色彩与建筑风格的地方特色。